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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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 陳英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彥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念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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