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6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廖月姬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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