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鄒任堂 被告 廖奕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