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智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智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如選任辯護人蔡逸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嗣共同被告 陳錦治 到庭後聲請傳喚證人,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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