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假釋後更定其應執行刑,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來函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文全前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以99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已於105年9月19日假釋出監,嗣再因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8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50112019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附表│├──┬───┬──────────┬────────┬────────┤│編號│案由│案號│判決結果│是否變更判決結果│├──┼───┼──────────┼────────┼────────┤│1│毒品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有期徒刑9月(4│否,同左││││98年度上訴字第999號│罪)、4月(4罪)│││││判決│││├──┼───┼──────────┼────────┼────────┤│2│毒品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70│有期徒刑8月(2罪│是,經最高法院10││││號判決│)、4月(2罪)│5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4罪均免訴│├──┼───┼──────────┼────────┼────────┤│3│毒品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17│有期徒刑1年│否,同左││││號│││├──┼───┼──────────┼────────┼────────┤│4│毒品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36│有期徒刑1年│否,同左││││號│││├──┼───┼──────────┼────────┼────────┤│5│毒品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75│有期徒刑1年1月、│否,同左││││號│1年1月、5月││├──┴───┴──────────┼────────┼────────┤│本院99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5月││├─────────────────┼────────┼────────┤│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