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7號債權人 韋紹福 債務人 李民珠
宋明軒
一、(一)債務人李民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宋明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就上述債務,如債務人其中一人給付,並負擔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50,000元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6%無無2100,000元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6%3100,000元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