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吳溫裕 被告 劉亦婕
程煥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壢交簡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徐雍甯法官賴鵬年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