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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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085號、第偵緝字第61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天鑽視聽歌唱名店」(即天鑽KTV,址設:高雄市○○○路○○○號8樓)之服務生, 唐志英 (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楊峻 」則分係天鑽KTV、「小丫頭視聽歌唱城」(即小丫頭KTV,址設:高雄市○○路○○○號8樓)、「傻丫頭視聽歌唱」(即傻丫頭
KTV,址設:高雄市○○區○○○路77之1號2樓之11)及「五星上將餐廳」(即五星上將KTV,址設:高雄市○○區○○路77後地下一樓),之負責人及總經理。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唐志英係上開KTV之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依營業稅法規定,屬應按期申報銷售額之特種營業人(上開KT
V營業稅率依營業稅法規定均為百分之25),對於消費者消費結帳或信用卡刷卡簽帳之銷售行為,均應覈實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營業銷售額(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
2個月為1期,次期開始15日內,即90年9月申報90年7、
8月份營業稅,90年11月申報9、10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詎唐志英為逃漏天鑽KTV、小丫頭KTV、傻丫頭KTV、五星上將KTV之特種營業稅,竟自90年6月19日起,委由甲○○擔任負責人,設立 華得 來美食館(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1樓,營業項目),營業項目為食堂、麵店及小吃(適用一般營業稅率),並向信用卡收單機構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申請加入特約商,而甲○○明知其所申領之免稅上開刷卡機,不得使用於應繳納百分之25特種營業稅之上開KTV供顧客刷卡消費,竟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天鑽KTV、小丫頭KTV、傻丫頭KTV及五星上將KTV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0年7月起至92年4月止,將 華得來 美食館所取得之刷卡機違約裝置於應繳納百分之25營業稅之上開天鑽KTV、小丫頭KTV、傻丫頭KTV及五星上將KTV之營業場所供顧客刷卡消費使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KTV逃漏前述營業稅, 嗣唐志英 並於附表所示申報時間,將上開KTV應稅之營業銷售額漏報達新臺幣(下同)57,360,728元,致逃漏營業稅14,340,182元(各期逃漏營業稅之申報時間、交易金額、銷售額、逃漏稅額等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連續幫助逃漏稅捐之事實,業於本院審理中均供認不諱,核與證人 林國豐 、 洪進濱 、 蔡國祥 、 顏旭初 、 葉舒萍 、 陳晟彬 、 梁俊林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林國豐、 曾俊豐 、 張元聰 、洪進濱、陳晟彬、蔡國祥、 李卿駒 、顏旭初、 袁民全 、 黃柏欽 、 徐平和 、 林健民 、 陳思齊 、陳芷麟、 力博理 、 林世昆 、 林淑娟 、 施玉麟 之問卷調查表附卷可參,此外復有華得來美食館90年7月起至92年4月止之特約商每月請款總金額及申報銷售額資料4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92年8月11日(92)上銀卡收字第267號函(含信用卡特約商店基本資料表、請款交易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崇德分行92年8月26日中崇德字第334號函(含交易明細表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各1份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林國豐之刷卡明細表4張及簽帳單2張、信用卡申請人資料1份、小丫頭視聽歌唱城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3月2日財高國稅三字第0950013313號函附之天鑽視聽歌唱名店等行號營業稅申報之相關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所定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言,故若非商業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其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自不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共犯論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6183號判例可資參照,故核被告甲○○以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係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同時提供華得來美食館之上開刷卡機分別供上開四家KTV顧客消費刷卡,幫助上開四家KTV逃漏稅捐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又係一罪名之罪,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認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係與唐志英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惟查被告甲○○並非上開KTV之負責人,則依上開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6183號判例意旨,尚不得援引共犯之法理,論以逃漏稅捐之正犯,而應適用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成立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起訴意旨容有未洽,惟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予以審究,並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本件逃漏營業稅額甚鉅,並迄今未有何補繳營業稅之行為,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分犯行,態度良好,及被告係因老闆要求,而為本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
┌─┬─────┬────┬───────────┬─────┐│編││銷售日期│當月銷售額即客戶刷卡消││││報稅日期│即客戶刷│費金額(新台幣)│逃漏銷售額││號││卡消費日│華得來美食申報銷售額││├─┼─────┼────┼───────────┼─────┤│一│90年9月│90年7│413萬7175元│406萬│││1日起至同│月間│7萬1600元│5575元│││月15日止├────┼───────────┼─────┤││期間內之某│90年8│399萬4605元│392萬│││日時│月間│7萬1600元│3005元│├─┼─────┼────┼───────────┼─────┤│二│90年11│90年9│326萬8630元│319萬│││月1日起至│月間│7萬1600元│7030元│││同月15日├────┼───────────┼─────┤││止期間內之│90年1│375萬9800元│368萬│││某日時│0月間│7萬1600元│8200元│├─┼─────┼────┼───────────┼─────┤│三│91年1月│90年1│355萬9715元│348萬│││1日起至同│1月間│7萬1600元│8115元│││月15日止├────┼───────────┼─────┤││期間內之某│90年1│332萬8975元│325萬│││日時│2月間│7萬1600元│7375元│├─┼─────┼────┼───────────┼─────┤│四│91年3月│91年1│330萬3045元│323萬│││1日起至同│月間│7萬1600元│1445元│││月15日止├────┼───────────┼─────┤││期間內之某│91年2│290萬2000元│283萬│││日時│月間│7萬1600元│400元│├─┼─────┼────┼───────────┼─────┤│五│91年5月│91年3│291萬780元│283萬│││1日起至同│月間│7萬1600元│9180元│││月15日止├────┼───────────┼─────┤││期間內之某│91年4│251萬9780元│244萬│││日時│月間│7萬1600元│8180元│├─┼─────┼────┼───────────┼─────┤│六│91年7月│91年5│290萬7560元│283萬│││1日起至同│月間│7萬1600元│5960元│││月15日止├────┼───────────┼─────┤││期間內之某│91年6│239萬4035元│232萬│││日時│月間│7萬1600元│2435元│├─┼─────┼────┼───────────┼─────┤│七│91年9月│91年7│262萬1135元│254萬│││1日起至同│月間│7萬1600元│9535元│││月15日止├────┼───────────┼─────┤││期間內之某│91年8│301萬4212元│294萬│││日時│月間│7萬1600元│2612元│├─┼─────┼────┼───────────┼─────┤│八│91年11│91年9│211萬2701元│204萬│││月1日起至│月間│7萬1600元│1101元│││同月15日├────┼───────────┼─────┤││止期間內之│91年1│187萬4920元│180萬│││某日時│0月間│7萬1600元│3320元│├─┼─────┼────┼───────────┼─────┤│九│92年1月│91年1│223萬4960元│210萬│││1日起至同│1月間│7萬1600元│3360元│││月15日止├────┼───────────┼─────┤││期間內之某│91年1│205萬1950元│198萬│││日時│2月間│7萬1600元│350元│├─┼─────┼────┼───────────┼─────┤│十│92年3月│92年1│210萬1350元│210萬│││1日起至同│月間│0元│1350元│││月15日止├────┼───────────┼─────┤││期間內之某│92年2│154萬9300元│154萬│││日時│月間│0元│9300元│├─┼─────┼────┼───────────┼─────┤│十│92年5月│92年3│149萬2950元│149萬││一│1日起至同│月間│0元│2950元│││月15日止├────┼───────────┼─────┤││期間內之某│92年4│45萬650元│45萬│││日時│月間│0元│650元│├─┴─────┴────┼───────────┼─────┤│合計││5736萬││││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