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請人 樂得金 代理人 林逸鴻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樂料水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聲請人樂得金親筆簽名與委託書簽名相符之聲明繼承狀。
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四、被繼承人樂料水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五、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樂料水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被繼承人樂料水探親時間、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合照照片及祖譜資料。
七、代理人林逸鴻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