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提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提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提字第11號聲請人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周榆修 被逮捕拘禁人即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上列聲請人因緊急安置聲請提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應更正之處原記載內容更正後記載原裁定主文欄聲請駁回,A並解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聲請駁回,A並解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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