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36號上訴人即受告知訴訟人 陳聰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銳運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狀提起,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70條、第48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陳聰明為本案之受告知訴訟人,非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亦未聲明參加訴訟,依法不得提起上訴,其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與本案當事人 劉于莉 具狀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1年11月18日函請上訴人 於文 到5日內提出上訴之法律依據,上訴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該函,迄未提出相關法律依據,其上訴自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涂秀玲法官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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