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賴盈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龍 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求為判決撤銷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為105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宣告如該判決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可能獲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10萬股,每股1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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