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秋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間本院106年度國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2,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