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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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淡水鎮調解委員會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