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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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穎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