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聲請人新富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負責人記載「 張文杰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至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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