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許耀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耀坤於民國107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75,336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14日止累計149,200元正未給付,其中144,581元為本金;4,6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耀坤於民國107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14日止累計105,791元正未給付,其中98,956元為本金;5,935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4,581元│109年7月15日起至│16.78%│無│無││││清償日止││││├─┼─────────┼──────────┼──────┤│││2│98,956元│109年7月15日起至│16.78%││││││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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