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抗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9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宋冠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入監後已有誠懇悔意,原審定執行刑過於嚴苛,未依學者意見以0.7數值遞減,不符比例原則,原裁定所諭知之刑度,顯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
一、二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原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2罪,曾經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若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7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至4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2、5至7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兼衡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除附表一編號2所犯詐欺罪為侵害財產法益外,其餘各罪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質相近,侵害法益雷同;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質近似,且行為時間分別在107年9月、12月、108年1月、3月。依上開犯罪之罪質及行為態樣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就附表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㈢本院審酌原審上開定執行刑,均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
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以原裁定刑度太重為由,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光照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璽儒附表一┌─┬───┬─────┬─────┬───────────┬───────────┬─────┐│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毒品危│有期徒刑2│106年11月│原審107年│107年7月│原審107年│107年8月│高雄地檢10│││害防制│月,如易科│4日│度簡字第│25日│度簡字第│16日│7年度執字│││條例│罰金,以新││1106號││1106號││第9269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2│詐欺│有期徒刑6│①105年6│原審107年│107年10月│原審107年│107年10月│高雄地檢10││││月,如易科│月14日│度簡上字第│25日│度簡上字第│25日│7年度執字││││罰金,以新│②105年6│290號││290號││第11817號││││臺幣1,000│月29日│││││││││元折算1日│③105年3│││││││││(聲請書漏│月初│││││││││載以新臺幣│④105年4│││││││││1,000元折│月20日│││││││││算1日,應│⑤105年4│││││││││予補充)│月25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7│107年8月│原審107年│108年5月│原審107年│108年5月│高雄地檢10│││害防制│月│16日│度審訴字第│9日│度審訴字第│9日│8年度執字│││條例│││1549號││1549號││第5000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3│107年8月│原審107年│108年5月│原審107年│108年5月│高雄地檢10│││害防制│月,如易科│16日│度審訴字第│9日│度審訴字第│9日│8年度執字│││條例│罰金,以新││1549號││1549號││第5001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5│毒品危│有期徒刑4│107年7月│原審108年│108年6月12│原審108年│108年7月│高雄地檢10│││害防制│年│9日│度訴字第38│日│度訴字第38│2日│8年度執字│││條例│││號││號││第6480號│└─┴───┴─────┴─────┴─────┴─────┴─────┴─────┴─────┘附表二┌─┬─────┬──────┬────┬───────────┬─────────┬─────┐│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民國)││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月│108年1月│原審108年│108年5月│原審108年│108年6│高雄地檢10│││制條例│,如易科罰金│20日│度簡字第│22日│度簡字第│月18日│8年度執字││││,以新臺幣││997號││997號││第6711號││││1,000元折算1││││││││││日│││││││├─┼─────┼──────┼────┼─────┼─────┼─────┼───┼─────┤│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8月│107年12│臺灣橋頭地│108年8月│臺灣橋頭地│108年9│橋頭地檢10│││制條例││月23日下│方法院108│27日│方法院108│月17日│8年度執字│││││午3時23│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第5959號│││││分許經警│261號││261號│││││││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7年12│臺灣橋頭地│108年8月27│臺灣橋頭地│108年9│編號3、4│││制條例│,如易科罰金│月20日│方法院108│日│方法院108│月17日│曾經臺灣橋││││,以新臺幣││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頭地方法院││││1,000元折算1││261號││261號││108年度訴││││日││││││字第261號│├─┼─────┼──────┼────┼─────┼─────┼─────┼───┤判決定應執││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3月│107年12│臺灣橋頭地│108年8月27│臺灣橋頭地│108年9│行有期徒刑│││制條例│,如易科罰金│月23日│方法院108│日│方法院108│月17日│5月,如易││││,以新臺幣││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261號││261號││新臺幣1,00││││日││││││0元折算1日│├─┼─────┼──────┼────┼─────┼─────┼─────┼───┼─────┤│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8月│108年3月│原審108年│108年12月│原審108年│108年│高雄地檢10│││制條例││8日11時│度訴字第│11日│度訴字第│12月31│9年度執字│││││56分為警│309號││309號│日│第946號│││││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5月│108年3月│原審108年│108年12月│原審108年│108年│高雄地檢10│││制條例│,如易科罰金│7日│度訴字第│11日│度訴字第│12月31│9年度執字││││,以新臺幣││309號││309號│日│第947號││││1,000元折算1││││││││││日│││││││├─┼─────┼──────┼────┼─────┼─────┼─────┼───┼─────┤│7│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6│107年9月│原審109年│109年5月29│原審109年│109年7│高雄地檢10│││制條例│月│6日│度訴字第35│日│度訴字第35│月1日│9年度執字││││││號││號││第6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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