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抗告人 吳韋龍 上列抗告人吳韋龍與相對人 吳境 因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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