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吳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