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明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俊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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