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57號原告 許淑娟 被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趙汝露 曾少里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同案刑事被告CHIASERLEONG(中文姓名為 謝思諒 )已經本院通緝,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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