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8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張宸豪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356元自民國109年3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5002新臺幣23,588元自民國109年3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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