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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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6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林肇禮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三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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