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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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1號原告 陳三發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原告 游峯祥 (原名 游邱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郭曉靖 (原名 郭宛臻
李思賢 楊國文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被告 陳豪霖 (原名 陳振霖 ,兼 李貴蘭 之繼承人)
陳振祥 (兼李貴蘭之繼承人)
陳信安 陳鴻山
陳鴻秋 許陳素貞 陳秀瓊 陳淑梅
何美玲 何羽僑 (遷出國外) 何美玉 何明德 陳義春 陳義鐘 陳義誠 陳義豐 陳義金 吳陳寶連 陳素真 陳素霞 陳素琴 陳觀屯 陳進田 楊順清 楊順木 陳雅汮 (原名 陳雅君 ,兼李貴蘭之繼承人)
張惠蘭 高俊平 高俊通
徐高惠珠 高惠真
高惠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忠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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