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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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0號被告 楊梅桂 即聲請人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之選任辯護人欄補充「陳勁宇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