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2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明叡 債務人 許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之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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