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勇智 、黃劍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黃劍䜢之姓名(經查,為黃劍「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