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 吳國明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被告 林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可稽,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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