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