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5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
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26條之規定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
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
權之法院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
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查本件當事人於訂立借款契約時,業以合意約定「關於本契
約發生之訴訟或調解經雙方合意定由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等
語,此有遵守規約、約定書3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轉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