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債權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務人 李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76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9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李唯豪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成立契約,有關
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詎債務人自112年4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為證。
㈡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
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如若債務人送達不到,請依法公示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