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和昌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康秀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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