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舜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舜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方舜興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方舜興業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6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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