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勤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丁○○、己○○、丙○○、甲○○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呂明坤法官蔡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