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17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丑○○
庚○○己○○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辛○○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即繼承人癸○○
乙○○ 陳明宜 丁○○ 彭麒淩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壬○○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 劉金柱劉月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 胡進興 之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然未據其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三、請補正丁○○、戊○○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
四、甲○○為被繼承人子○○之媳婦,丙○○為被繼承人子○○之女婿,均無繼承權,惟本件聲請書上仍載明渠二人為「兼」法定代理人,是甲○○、丙○○應持印章至本院更正,或具狀陳明。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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