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務人高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 陸萬玖仟零 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