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翁崧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壹萬零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捌仟伍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