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323號債權人 廖國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翊廷廖如慧李榮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提出債務人廖翊廷即廖如慧(住○○市○區○○○街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號三張本
票彩色影本(查狀附本票影本大寫金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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