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3號債權人 簡楷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連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至4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聲請金額為何?聲請內容與標的金額不符。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6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是上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111年10月6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因其聲請之請求標的數量與請求原因事實內容不符,難認就上開事項已有表明,是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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