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鋐科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叁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1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3.552元。
(二)33.552×美金40,530元=新台幣1,359,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新台幣1,359,863元+新台幣2,000元=新台幣1,361,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