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2號
110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正龍 選任辯護人 張婉娟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黃正龍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被告所犯上開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0年5月11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本院審酌本案尚未判決確定,且被告所受本院宣告之刑度非輕,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自無從排除其日後仍有逃亡之可能性;又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案雖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宣判,然其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是被告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復審酌其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