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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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2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宗釧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被告瑞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福 住同上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宗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被告瑞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陳宗釧、瑞鎰建設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108年度重訴字第7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本件上訴人陳宗釧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5,6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5,996元。茲限上訴人陳宗釧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陳宗釧之上訴。又上訴人陳宗釧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查本件上訴人瑞鎰建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因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序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瑞鎰建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如非全部上訴,則依上訴範圍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瑞鎰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又上訴人瑞鎰建設有限公司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