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宗佐
郭宗佑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宗正 即郭綜合醫院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95,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0,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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