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許節妹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法扶指派)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告 許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114元(計算式:花蓮縣○○鎮○○段○○○○號土地面積96.21㎡×公告現值3,400元/㎡=327,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