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547號聲請人 黃景本 相對人富億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曾施金枝」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黃景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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