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楊瓊玉 被告 崔家修 上列原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32號),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崔家修犯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已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32號案件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審結。原告於本院前開案件審結後,始於108年12月9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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