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豐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豐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豐勝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30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