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 劉孝蓮 (大陸地區人民)
劉杏利 (大陸地區人民)共同非訟代理人 林茂盛 本件抗告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所為103年度司聲繼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因本件抗告人所附委任狀上委任人「劉孝蓮」、「劉杏利」之簽名,就其形式以觀應係由受任人林茂盛所簽,是本件委任是否合法尚屬有疑,爰請抗告人之非訟代理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陳報該委任狀是否由非訟代理人所代簽;承上,若上開委任狀非由本件抗告人所親簽授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2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所委任之非訟代理人就提起抗告之權限既未受特別委任,則其為抗告人所提起之本件抗告即難認係合法,惟此項非訟代理權之欠缺尚非不能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出委任狀,逾期不提出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