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997號債權人 劉曾玉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邱碧珠 、 李峻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三日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537
4號之分配表所示,債權人之利息、違約金計算至民國100年3月13日。債權人請求自100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除100年3月13日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